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是什么?是做某一件事情的过程和次序,“实体正义”是结果。
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正义。既有程序是经过前人摸索得来的被认可的办事程序,是在现目前的条件下最合理的程序,是为了保障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条件。按照现有的程序和次序做事,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做事过程的公正和正确,有效的避免工作中的疏漏出现,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利滥用。程序正义要求办事人员按照程序办事,按照规则办事。这就对办事人员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办事人员的办事过程就有了参考,做到有据可依,有源可溯。
在工作中,“程序正义”也是一柄双刃剑,既规范我们的行为,也在很多时候对我们的工作便利形成了束缚。但我要说的是,为了更快更好的完成工作,我们需要创新,需要突破,经常需要打破常规,但我们必须遵守规则。程序不实用、不好用,我们可以多思考并提出议案、论证修改,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程序,而不是直接打破程序。
程序的非正义,必然产生工作中的各种隐患和风险,使实体正义难以实现,使得执行程序的权利缺乏有效监管,以至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一个团体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出现重大的错误。
执行程序的正义,不仅要不择不扣的执行现有的程序,还应当积极思考,去除冗余的程序,规范不合理的程序,添加必要的程序,使程序运行过程更加合理和好用,从而更加便于管理。
程序正义不应当成为工作的负担,而更应该从程序正义中寻得效率。崇尚程序正义,方得实体正义!
逢建院十周年和院质量体系改版,写此文述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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